《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已于2024年7月10日由生態環境部2024年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章節概要如下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旨在加強監督管理,控制污染物排放,保護水生態環境。適用于入河排污口的設置審批、登記及監督管理。明確了入河排污口的定義、分類以及責任主體,并對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專項規劃中的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進行了規定。
規定了工礦企業等排污口的設置審批流程,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和決定。明確了審批條件、責任主體的責任和義務,以及禁止設置排污口的情形。要求責任主體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并規定了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的內容。同時,對共用排污口的責任主體、排污許可證與審批的銜接、決定書的內容和變更程序等進行了規定。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入河排污口的信息化管理,建立管理臺賬,并加強監督監測。流域和地方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及時通報問題。規定了排查整治工作、責任主體的巡查維護責任、視頻監控系統的安裝、標識牌的設置和信息公開要求。明確了水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和公眾監督舉報機制。
規定了文書格式的制定、已取得決定的效力、保密規定以及本辦法的施行時間。明確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并指出未作規定的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詳情附件: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pdf